关于开展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复核的通知
发布: 2010-5-28 16:49 | 编辑: 张家界 | 来源: 张家界旅游 | 查看: 2714次
各市(州)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相关旅游区(点):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配合国家旅游局开展的“2010全国旅游服务质量提升年”活动,巩固和提高旅游景区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旅游局旅景评发〔2010〕10号《关于开展4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复核的通知》,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将对全省4A级以下旅游景区进行复核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核范围
2009年12月之前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的4A级旅游景区(具体名单附后)。
2009年全省等级旅游区全面复核后,新符合复查条件的3A级以下旅游景区和2009年全省等级旅游区复核暂缓通过或警告的3A级以下旅游景区(具体名单附后)。
二、复核内容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国家标准涉及相应等级的有关内容。重点复核检查的内容有:
1、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停车场、游客中心、引导标识、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垃圾箱、厕所、医务室等)的设置、运行与管理情况;
2、各项规章制度完善、落实情况。主要包括管理制度、旅游安全、旅游投诉等;
3、近三年景区接待经营情况;
4、景区规划编制及实施情况;
5、景区资源与环境保护情况;
6、近三年景区资金投入;
7、新建项目。
三、复核安排
旅游景区复核工作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整改阶段
列入复核范围的旅游景区按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标准要求,进行自查和整改工作,市(州)旅游局请于6月7日前将本辖区旅游景区自查整改情况(包括《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复核报告书》文本、《旅游景区质量等级
评定与划分》国家标准评定细则、复核工作总结报告)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处,同时提交电子版文本。未列入复核范围的旅游景区请于6月7日前将《旅游景区基本信息表》电子版报送我处。
第二阶段:现场复核阶段
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根据各市自查整改情况,按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分与划定国家标准及其《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景观质量评定细则》、《游客意见评分细则》的具体要求,采取明查暗访、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和游客意见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复核名单的景区进行全面复核检查打分。
第三阶段:总结通报阶段
根据景区自查整改、现场复核,总结各4A级旅游景区复核情况,并根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下达复核意见。在规定期限内,对经整改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景区,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予以降低或取消质量等级的处理,并对外公告。我局将对3A级以下旅游景区的复核结果依程序公开。
三、复核要求
(一)各市(州)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要高度重视此次旅游景区的复核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把握标准,求实公正,确保高质量完成此次复核工作。
(二)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要把本次旅游景区复核工作作为加强我省旅游景区建设与发展的机遇,重在发现问题,搞好整改,提升旅游景区的管理质量和经营效益。
(三)各景区要将此次复核工作当成巩固和提高旅游景区服务质量的契机。列入此次复核范围的4A级以下旅游景区要认真对照标准,按要求主动完成自查工作,并积极配合各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进行复核,存在问题的,要积极整改。未纳入此次复核范围的4A级以下景区须填报《等级景区基本信息表》(附件7),并按时上报。
特此通知。
联 系 人:王朝辉、赵智慧
联系电话:0731—84725885、88864237
电子信箱:WangZhaoHuiZYJ@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