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旅游条例》通过公务活动可委托旅行社办理
发布: 2011-12-07 22:22 | 编辑: 张家界旅游网 | 来源: 旅游门户 | 查看: 2365次
日前召开的贵州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贵州省旅游条例》。《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涉及公务活动委托旅行社办理、不得强迫旅游者购物、禁止景区强行出售联票等方面内容。
针对“零团费”及强迫游客进店购物等问题,《条例》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不得擅自变更旅游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内容。旅行社聘用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旅行社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条例》规定,旅游景区禁止强行出售联票,要按照价格管理相关规定设置单一门票和联票,供旅游者自主选择。此外,《条例》还规定,国家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公务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办理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
据悉,此《条例》是在《贵州省旅游管理条例》基础上重新修订的,加大了对旅游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强调发展旅游业应当突出多彩贵州特色,实行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坚持与多元文化保护传承、生态环境保护、城镇化进程相结合,实现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的统一。(何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