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旅游紧盯“零负团费”最高罚款30万元
发布: 2013-8-19 13:10 | 编辑: 张家界 | 查看: 2107次
作为我国旅游业发展史上的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正式出台,并将于10月1日起实施,8月16日,大连市旅游局组织全市旅游行政管理人员及旅游饭店、旅行社、旅游景区进行了系统培训,专家在培训中对《旅游法》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解读。
记者了解到,随着《旅游法》的实施,旅游纠纷将有法可依,尤其是饱受诟病的“零负团费”问题,有望彻底根治。
现状:“零负团费”问题普遍存在
近年来,零团费、负团费的问题,在国内各地旅游市场普遍存在。“由于旅游市场没有可供参照的硬性物价标准,一些旅行社为了招徕游客,纷纷打出低价牌,零团费、负团费现象由此出现。”中旅(大连)有限公司总经理万永财介绍,这一零负团费的现象,在大连旅游业也普遍存在。
在培训中,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法规处干部郭志平直言,造成“零负团费”这一现象,旅行社、导游和商家等都脱不了干系,现在不少旅行社已经形成了对于这种经营模式的依赖。
记者采访了解,目前,大连一日游“零负团费”问题非常严重。到旅顺、金石滩一天一人仅收50元、80元,甚至更便宜,业内人士说,有的“揽客人”收取的团费就是他的净利润,而“揽客人”将客人送到旅行社时,旅行社还要给“揽客人”提成积分,这样算来,旅行社在通过“揽客人”接到一个客人时,就已经开始赔钱了。导游一般都通过景点加费、进购物店等方式才能保证赚钱。
治理:各个环节明确市场规则
针对“零负团费”问题,郭志平说,业内曾提出治理的6大建议和方案,包括休克、猛药、控价、透明、会诊、自愈疗法,而《旅游法》则对此拿出了综合的治理方法。
他说,《旅游法》有针对性地对旅游、经营做了一系列的规定。其中明确规定了旅行社经营的“五不得”,集中体现在第35条,包括“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诱骗旅游者,不得通过安排旅游者购物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的方式获得利益,不得指定具体的消费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对导游和领队也明确“三不得”,包括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等。
处罚:“零负团费”最低罚3万
据了解,关于《旅游法》界定的“零负团费”违法行为,包括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未经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
而关于这一规定的法律责任也是《旅游法》中最严重的。具体为,旅行社违反本法第35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