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安排购物行程须和游客签协议
发布: 2014-4-22 13:13 | 编辑: 张家界 | 来源: 旅游门户 | 查看: 290次
前天,国家旅游局正式公布了最新版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新版旅游合同),对于指定购物等有了明确规定。像北京王府井这样的商业街区也被划入指定购物的范畴内。
【解读】安排购物行程要签补充协议
据了解,新版旅游合同在保持原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完整性、规范性、公平性、引导性的基础上,根据《旅游法》的要求,有几个突出变化。一是对安排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设定了约束性条款。在双方的权利义务当中,增加了旅游者的拒绝权,明确了旅行社不履行义务的违约责任。在协议条款部分,突出表达双方就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要达成一致,另增加补充协议对具体行为进行约定。
比如,新版旅游合同称,经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购物行程,但应另增加补充协议对具体行为进行约定。补充协议中需注明购物场所名称、最长停留时间、地点、主要商品信息等,并由双方签字盖章。如在未签补充协议的情况下发生购物、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游客有权拒绝。
此外,新版旅游合同还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责任。针对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情形,示范文本约定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变化】商业街区属于指定购物范畴
旅游法出台后,“禁止指定购物、自费项目”成为关注焦点。
新版旅游合同对指定购物进行了定义,“指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以及相对清晰、封闭、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经营主体,包括免税店,大型购物商场,前店后厂的购物场所,景区内购物场所,景区周边或者通往景区途中的购物场所,服务旅游团队的专门商店,商品批发市场和与餐饮、娱乐、停车休息等相关联的购物场所等。”
这也就意味着,DFS免税店以及西单、王府井等各大商业街区,都囊括在指定购物的范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