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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规定旅行社导游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发布: 2013-9-14 13:19 |  编辑: 张家界 |   来源: 旅游门户 |  查看: 2113次

据国家旅游局消息,昨日国家旅游局召开贯彻实施《旅游法》有关问题咨询会。咨询会上国家旅游局解释了关于导游服务费和导游小费的关系。

国家旅游局表示,《旅游法》对“导游服务费”和“小费”都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一些旅行社认为,导游服务费就是小费,可以由旅游者在行程中直接向导游支付,有些旅游者对旅行社在出境游中收取小费的做法也存有疑问。

《旅游法》规定的导游服务费,是旅行社支付给导游的劳动报酬,是旅游团费的组成部分,必须在包价旅游合同中列明,由旅行社向旅游者收取;而《旅游法》规定的小费,是旅游者因对导游服务满意而自愿、额外、直接向导游支付的费用。两者不是一回事;《旅游法》规定,旅行社、导游均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在境外一些国家(地区),有向导游、司机等旅游从业人员支付小费的习惯,这部分小费收入是他们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通常必须支付。根据《旅游法》关于“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的原则,对这种特殊情况,建议旅行社可以将该费用直接包含在旅游团费中向旅游者收取,或者在签订合同时专门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后另行收取,不得由导游、领队直接收取。

TAG: 旅行社 旅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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