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实施 提高群众的幸福指数
发布: 2013-7-26 12:07 | 编辑: 张家界 | 查看: 284次
“《旅游法》是一部规范旅游各方面关系的综合性法律,核心是要满足广大人民群众越来越高的旅游消费需求,维护广大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群众的幸福指数。”山东省旅游局局长于冲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如是说。
让游客满意“服务”为先
于冲介绍,《旅游法》第二章专门就旅游者的权益、义务做出明确规定。指出: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这些年来,山东省紧紧围绕“让游客满意”这个目标,突出“服务”这个旅游的本质,坚持增加有效供给和提升服务质量并重,把发展旅游产业与改善民生结合起来,兼顾社会各个不同阶层的旅游消费需求让利于民,形成了以“好客山东”文化旅游品牌为统领的山东旅游特色,游客在山东旅游的满意度不断提升。如丰富旅游产品:我们认为,当前旅游业发展最突出的矛盾仍然是供给不足。为此,从2008年开始,省政府每年召开一次全省重点旅游项目建设现场会,引导各方面资金参与旅游项目建设,五年累计完成旅游投资超过4000亿元,每年都有一大批文化、休闲、度假等高品质的旅游项目建成或开业。未来几年,我们将在全省实施规划一批、建设一批、申报一批、进入预备名录的“四个一批”国家5A级旅游景区推进机制,力争五年内全省每个市至少有一处国家5A级旅游景区或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2009年以来,我们整合资源,成功推出了“好客山东贺年会”、“好客山东休闲汇”两大品牌节事活动,进一步满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休闲需求。
旅游消费需求让利于民
于冲说,对于门票价格过高,成为近年来游客最不满意的地方。我们创新机制,积极引导各地在政府主导下,整合城市的主要景区、酒店、餐饮、购物、娱乐等优质旅游要素,联合推出城市二日游、三日游甚至五日游、七日游旅游产品,各要素捆绑销售,大家共同让利于民,使旅游者的出游成本大大降低。低价、优质的旅游产品引来了游客,游客的大量涌入吸引了投资,投资规模的扩大促进了城市旅游发展,走出了一条良性发展道路,旅游对城市发展的带动作用得到体现。
提升服务质量服务于民
于冲坦言,现在游客对旅游的需求不再像过去那样白天看庙晚上睡觉,他们需要找一个旅游目的地。如嘴巴舒服胃舒服、睡的舒服,玩的舒服,买的高兴,来实现他们对吃住行游购娱各方面的需求。山东在打造目的地方面,着力打造“好客山东”这样一个区域旅游品牌。我们评出了100个不得不去的地方,其中推出了了六张名片,像泰山、曲阜、齐长城、黄河入海口等六张名片。再如,到山东有好吃的,我们评出了100种不可不品尝的美食,另外还评出了100种不得不买的商品,所以我们着力打造让游客到山东来,能够在吃住行游购娱几个方面都能得到满足。当然最重要的我认为还是软件,就是要热情好客,让游客感受到山东人的好客。
于冲说,我们提出:“好客山东”不是一句宣传口号,而是向国内外游客作出的庄严承诺。为实现这一承诺,我们以城市为主体,提出了“城市不仅要为市民服务,也要为游客服务”的发展理念,出台了《城市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范》地方标准,积极推进各地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发展规划,以政府投入为主,强化政府旅游公共服务的职能。引入第三方评价机构,以游客的视角开展了城市游客满意度调查,利用调查结果整治旅游环境。在交通、民航、商贸、旅游甚至城市出租车等服务领域广泛开展了“好客”服务活动,使旅游服务的社会大环境不断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