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每月760元
发布: 2013-1-15 00:45 | 编辑: 张家界 | 来源: 旅游门户 | 查看: 2116次
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自2013年1月1日起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至760元/月,全市统一发放标准。
据悉,自《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以来,这是我市自2008年后连续5年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了。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已由2006年的320元/月提高至今年的760元/月,仅2012年全市累计有2050人享受了失业保险待遇并参加了医疗保险,为失业金领取人员支付医疗保险费129.9万元。
据介绍,凡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满一年的、非本人自愿中断就业的、有求职愿望的失业人员均可凭单位为其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到我市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按单位和个人累计参加失业保险的时间确定。即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以上,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4个月,以后每缴费一年增加2个月,领取时间最长不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张粤湘 张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