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源区成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构
发布: 2011-8-17 01:51 | 编辑: 张家界 | 来源: 张家界旅游门户 | 查看: 2397次
《规程》规定,残疾人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申请法律救助。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援助对象:户籍或居住地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或户籍地、居住地虽不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但其诉讼事项由区各相关部门管辖的当事人,符合法律救助条件的,可以申请法律救助。经济困难的标准,按法律救助实施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执行。
对于法律援助,残疾人可以就下列事项申请:1.刑事案件;2.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法律事项。3.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劳动报酬的法律事项;4.追索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法律事项;5.追索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医疗费用和赔偿的法律事项;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7.主张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歧视、侮辱、遗弃残疾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8.主张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9.赡养协议、抚养协议公证或其他与残疾人本人人身、财产密切相关的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公证的。10.其他确需法律救助的法律事项。
武陵源区残疾人法律救助协调机构将以政府为主导,研究、制定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政策、制度和计划,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理解决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重大典型案件,宣传有关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总结推广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经验。机构的成立将充分发挥公、检、法、司以及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残联部门的作用,认真履行服务残疾人的职责,使残疾人能够享受到门槛更低、内容更多、范围更广、质量更高的法律服务,为构建和谐、文明、繁荣的武陵源奠定良好的基础。(邓师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