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开发发展不能破坏生态文明
发布: 2013-1-15 00:27 | 编辑: 张家界 | 来源: 旅游门户 | 查看: 2151次
前不久,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继续审议了旅游法草案。关于如何处理好生态文明建设和旅游开发发展的关系,常委委员提出了相关建议。
立法应加强生态保护意识
丛斌委员认为,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性原则应当在旅游法中有所体现。他的具体修改意见是:在草案第四条增加一款,即“开发旅游资源应当有益于生态文明建 设”;将草案第二十条修改为“旅游发展规划应当遵循依法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原则,维护和传承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区域整体性、 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促进资源的节约集约化利用”;将草案第二十五条“支持利用各类资源开发具有特色的旅游项目和产品”中的 “支持利用各类资源”删去,只保留“开发具有特色的旅游项目和产品”。“如果在旅游法中规定了 支持利用各类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和产品 ,我们的生态环境和稀有资源就难以保持原始生态性。”丛斌在阐述理由时指出,第一,为了保护国家生态体系的健康和平衡性,有些自然资源是不能开发旅游项目 的;第二,一些地方不能过度开发旅游资源;第三,一些湿地和林区不能开发成旅游景区,否则,必要的生态机制就难以维系。
张中伟委员认为,生态是基础,文化是灵魂,如果离开了生态、离开了文化,旅游业也就没有生命力。生态保护在旅游法中要体现出来,应突出强调生态效益,增强生态保护意识。
增强旅游综合协调管理实效
旅游涉及的方面很多,在一审时,就有不少委员提出“旅游综合协调管理”的理念。此次继续审议时,许多委员又一次重申了“旅游综合协调管理”的必要性。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成玉认为,旅游业涉及到交通、商业、林业、社会治安等一系列问题,靠旅游局一个单位是不够的,要有一个综合的领导机构去协调。“在法律中对政府主导行为还是要强化一些,毕竟这是一个综合性的工作。”李成玉说。
张中伟委员认为,旅游发展、管理都要强调领导。因为旅游的综合效益带动性很强,如果没有强有力的领导,是不行的。
草案规定,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金硕仁委员建议将其修改为“国务院设立旅游综合协调领导机构,保证旅游业健康 有序较快发展”。金硕仁认为,为了加强我国旅游事业的发展,国务院应该设立旅游综合协调领导机构。这个机构既是领导小组,又是协调小组,协调和领导国务院 各相关部委,确保旅游业的顺利发展。“光有协调机制、协调职能是不够的,还要具备协调领导职能。国务院应设立旅游协调领导小组,可以是虚设的,不增加编 制,有事儿开会各部门都要来,把问题研究清楚,各司其职完成任务。”金硕仁说。
金硕仁还对县级旅游工作提出了修改意见。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地区的旅游业发展 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金硕仁建议将“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修改为“设立本级旅游工作协调领导机构”。“因为部门或者机构不好协调那么多、那么复杂的 旅游工作。一个部门去协调多个职能部门是不好进行的,必须成立旅游工作协调领导机构通盘协调本地区的旅游发展,这样才能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金硕 仁指出。
石秀诗委员表示,旅游涉及面广,产业链条长,又涉及旅游者的切身利益,建议国务院建立旅游综合协调机构,统筹旅游业的发展和管理。
明确网络经营旅行社条件
姒健敏委员说,草案应明确旅行社的职能。草案第三十条规定“旅行社可以经营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业务”,其中一至五项都是关于旅游的,第六项建议改为“其他旅行业务”。因为毕竟是旅行社,前面把旅游的概念已限定了,后面再说其他旅游业务不合适,应该改成“旅行业务”。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马逢国说,草案第二十九条“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讲了六个方面的内容。第四十七条讲到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的,就仅仅是 简单说明了业务要求。马逢国指出,不知道在网络上经营旅行业务的算不算作旅行社,如果按照草案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必须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这样规定 是不是存在不协调的地方?建议草案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