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旅行社普遍取消带客购物
发布: 2013-11-19 11:50 | 编辑: 张家界 | 来源: 旅游门户 | 查看: 284次
新《旅游法》出台实施一个半月,对于业界的震动极大。不仅国庆期间全国旅游行业营业额同比下滑,“零负团费”的严厉要求甚至让相当一部分旅行社处于停业和半停业状态。日前,在深圳罗湖区消委会组织的一次消费者维权活动中,旅游行业相关律师闵令波对新旅游法出台后遇到的问题进行讲解。“新旅游法对规范整个旅游市场起到了非常明显的作用。”他认为,针对反响最为集中的“购物禁令”问题,业内解读存在误区。事实上,旅行社可通过合理安排行程,并在不欺骗游客、无非法获利、获得游客许可等情况下安排购物和开展自费项目。
部分旅行社停业或半停业
新《旅游法》的实施对于以购物团为主的旅行社影响较大,深圳国旅总经理张军介绍。
据悉,整个10月份,旅行社团费涨价十分普遍,今年“十一”与去年同期相比,全国旅游行业营业额下滑约40%.韩国、东南亚、欧洲、澳洲等以购物为主要盈利模式的线路受到较大影响,部分地区的客流量也出现大幅度下降。
闵令波分析,新《旅游法》实际上主要是禁止以下三种情况:一是旅行社采取“零负团费”的经营模式,用不合理的低价诱惑游客参团,通过安排购物获取购物回扣或安排另行付费项目,弥补团费差额;二是旅行社未与游客协商一致,或并非出自游客要求,单方面安排购物项目和自费项目。这主要是强调双方必须协商一致,要满足游客的执行权、选择权。三是只应部分旅客要求或与部分旅客协商一致,安排购物和自费项目,影响其他团队旅游者的行程。这里不适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未达成一致的顾客,要给予妥善安排,不影响其原定行程。
如果旅行社违反前面三种情况,旅行社要负民事责任,还要受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上有5种情况,一是没收旅行社违法所得;二是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是违法所得在30万元以上的处罚1—5倍罚款;四是对于情节严重的,要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五是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没收所得,并对他们处以2000元—2万元的罚款,同时视情节严重程度,暂扣导游证或者领队证。”闵令波认为,这样的处罚十分严厉。有相当一部分零负团费的旅行社现在基本处于停业和半停业状态,这对规范整个旅游市场起到了非常明显的作用。
购物禁令业界存在误区
新《旅游法》对行业震慑极大,但对于消费者来说,却也有着一些不便。刚刚从韩国旅游回来的王小姐抱怨:“10月底我和同事去韩国旅游,大家特别想买当地特产,但旅行社不敢带我们去买,住的地方交通不方便,我们也没有时间自己去买东西。”
在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旅游法》中,明确“旅行社禁止安排制定购物和自费项目”,要求旅行社和旅游接待者,不得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购物。为了不违反新《旅游法》,很多旅行社对原先的旅行产品进行了调整,在行程中取消购物环节。
“现在我们基本所有的团都没有购物安排。”记者拨通了好几家深圳本土旅行社的客服电话得到如下回答。
张军告诉记者,新《旅游法》中“旅行社禁止安排制定购物和自费项目”的相关规定在业界看来十分严格,在他看来,虽然对于规范旅游市场的乱象有明显作用和效果,但也存在“一刀切”的嫌疑,旅行社安排的购物项目存在多种情况,安排的购物场所也有不同情况,这种“一揽子”模式的控制和规范显得有点不近人情。
闵令波认为,目前业界对于新《旅游法》中关于购物的规定普遍存在理解片面的情况。其实,针对“旅行社禁止安排制定购物和自费项目”的规定,国家旅游局此前曾表示,该条款旨在规范旅行社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的行为,并非禁止游客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旅行社可通过合理安排行程,并在不欺骗游客、无非法获利、获得游客许可等情况下安排购物和开展自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