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旅游城市十一前要公布投诉受理方式
发布: 2013-9-20 11:30 | 编辑: 张家界 | 来源: 旅游门户 | 查看: 290次
国家旅游局近日发布《关于近期做好<旅游法>实施有关重点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重点旅游城市要在10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旅游统一投诉受理方式和渠道,保证旅游者投诉得到及时受理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通知要求,各级旅游部门要按照国务院贯彻实施《旅游法》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切实承担起推进《旅游法》实施的各项工作职责,要对市场反应紧密跟踪、预测预判、掌握形势;对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答疑解惑,为《旅游法》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加大执法工作力度,做到有声势、有成效;打好《旅游法》实施的基础,树立“依法行政”的旅游部门形象。
通知指出,组织开展《旅游法》社会宣传咨询周活动。请各地按照国务院贯彻实施《旅游法》工作的统一部署,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在10月1日前或“十一”黄金周期间,抓住社会关注的重点和热点问题,组织开展“《旅游法》社会宣传咨询周”活动。
通知要求,加大对“旅游者权利义务”的宣传。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贯彻实施《旅游法》的期待,组织开展面向游客的宣传。请各地旅游部门以国家旅游局根据《旅游法》摘编的《旅游者主要权利和义务指南》为重点,结合中央关于加强“文明旅游宣传”工作的部署安排,广泛动员各种媒体,在“十一”黄金周期间对“旅游者权利义务”进行集中宣传。
通知强调,集中力量持续开展旅游市场检查。各级旅游部门及质监执法机构要按照《旅游法》的有关规定,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联合工商、质监、交通等执法部门和当地媒体,周密部署,开展旅游市场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将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对游客投诉要及时受理、处理和反馈,对媒体曝光的要积极回应,对主动检查出的问题要依法处理,对典型案例要深入剖析、主动曝光。
通知规定,落实《旅游法》配套制度建设。重点旅游城市要在10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旅游统一投诉受理方式和渠道,保证旅游者投诉得到及时受理和处理。各地推进配套制度建设的有关情况,要及时向国家旅游局报告。
通知要求,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处理机制。《旅游法》实施前后,旅游市场可能出现一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各地旅游部门要高度关注,积极做好监测和预判,建立应急预案处理机制,及时应对可能发生的问题,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政府报告。对可能引发群体事件等有重大影响的问题和事件,要在第一时间向国家旅游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