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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签订合同后违约也需担责

发布: 2013-3-12 21:40 |  编辑: 张家界 |   来源: 旅游门户 |  查看: 292次

不要以价格高低作为唯一标准,游客违约也需赔偿违约金……今日,记者从山西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获悉,“3·15”期间,我省旅游部门将通过在旅游咨询点及车站、机场等游客相对集中的地方,以投放宣传材料的形式发出消费提示。

旅游部门提醒:在选择旅游产品时,游客不能够以价格高低作为唯一标准,而是应该遵循质价相符的基本原则,选择有资质的正规旅行社,签订内容具体的旅游合同;旅途中购物应选择证照齐全的销售场所,并索要发票;一般不要接受导游、旅行社提出的变更旅游计划、调整项目或压缩计划项目时间、增加新项目等建议,可以接受出于天气、景区游客数量过多等原因所进行的日程顺序而不是项目内容的调整。按照有关规定,旅游投诉的期限为90天,此时游客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超过时效的请求将不予受理。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游客违约也需赔偿违约金。旅游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约定,任何一方需要解除合同,都必须和对方协商并达成一致,否则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与导游等旅游服务人员或其他人员发生纠纷时,要冷静对待,避免言行过激,否则由此扩大损失,旅游者要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通过网络订制旅游产品时一定要擦亮眼睛。首先要确认旅行社的相关资质,“证照”是否齐全。交款后要索取发票,确认旅游行程,并与合法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千万不要误入“黑中介”“非旅行社”的旅游网中,以致发生旅游质量纠纷或安全事故时自身合法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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