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营业税起征点调高至月营业额20000元
发布: 2012-1-03 16:48 | 编辑: 张家界旅游 | 来源: 旅游门户 | 查看: 21927次
近日,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发文明确上调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其中,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10月28日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令65号精神,进一步减轻企业和个人的税收负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下发《关于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湘财税【2011】92号),将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均调整至新规最高上限,其中,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因原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已达到新规规定下限,继续执行行到2011年12月31日止,新的起征点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受益群体
此次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主要针对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纳税人,是落实国家结构性减税政策的重要举措,惠及行业广,体现出对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关注与扶持。经测算,营业税起征点新规执行后,全省营业税起征点以下的个体工商户比例将达到93%,对推动下岗职工再就业、返乡农民创业、待业大学生创业,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起到很大的作用;同时,对保险营销员等其他个人纳税人来说,税负也将大幅降低。
需要提请纳税人注意的是:根据规定,按期纳税月营业额不到2万元,就无需缴纳营业税,而一旦达到或超过2万元,就要按照全部营业额来缴税。也就是说,如果每个月营业额19999元,就不需要纳税。但如果收入2万元,就得按照2万元足额纳税。对偶尔发生纳税义务的个人,或其他不能按期纳税的个人,可以按次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