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江流域将实行生态环境损害任终身追究制
发布: 2015-12-20 11:47 | 编辑: 张家界 | 来源: 旅游信息 | 查看: 248次
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领导班子成员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制……12月19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在湘江流域推行水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大湘江流域各市党政领导水环境保护执法的追责力度,着力构建安全和谐的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环境。
湘江流域包括了长沙、湘潭、株洲、衡阳、郴州、永州、娄底、邵阳、益阳、岳阳等市全部或者部分区域。《通知》明确,上述各市人民政府为湘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责任主体。各市政府所属职能部门根据职能分工,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根据《通知》,省政府每年将对湘江流域各市政府的水资源管理进行绩效考核,对其管理的断面水质水量进行监测考核,并结合年度绩效考核与断面水质水量考核工作,在湘江流域推行水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细化各级政府水质水量等水环境执法考核指标,加大履行法定执法职责情况、执法规范化的考核权重。同时,探索建立多元化补偿机制,逐步增加对湘江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完善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
《通知》要求,加大湘江流域各市党政领导水环境保护执法的追责力度,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实行领导班子成员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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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好湘江水,省政府明晰12个部门责任清单
除了明确长沙、湘潭、株洲、衡阳、郴州、永州、娄底、邵阳、益阳、岳阳等湘江流域各市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外,省政府还给下列12个部门明晰了责任清单。
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行使工业废水污染防治、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医疗废物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执法职责,负责水质监测、水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水利部门依法行使河道采砂污染防治、水土保持、水工程防洪管理、河道管理等水政执法职责,牵头负责水面保洁,负责水量监测,参与相关水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交通运输(水运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船舶污染防治等航道执法职责,参与相关水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农业部门依法行使农药化肥污染防治、水上养殖污染防治、渔业船舶污染防治等农业执法职责,参与相关水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行使城市市政排水管网排水许可及违法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行政处罚等执法职权,参与水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林业部门依法行使湿地、森林公园污染和破坏防治、防止森林资源破坏和管理等方面的林业执法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无主尾矿治理。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依法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严格产业政策审查,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各类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卫生计划生育部门依法行使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作业违法行为方面的行政处罚职权,依法协助环保部门开展医疗废物监管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依法加强立项审查,严格控制造成湘江水质污染的投资项目。
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涉及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水污染防治、水域和岸线保护、生态保护等治安案件;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湘江保护纠纷或其他违法案件;参与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依法行使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职权,强化对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的规范处置,防止生活垃圾、餐厨垃圾随意倾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