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连发两起购物旅游纠纷 旅行社称导游是受害者
发布: 2014-3-27 22:30 | 编辑: 张家界 | 来源: 旅游门户 | 查看: 287次
近日,昆明康辉旅行社接连遭到两起投诉,游客表示因拒绝进店购物,遭到导游及旅行社其他人员殴打。旅行社在两次事件回应中都声称,进店购物一项已在合同中列出并口头告知了游客,导游才是受害者。
23日,来自辽宁大连的旅客倪先生和同伴张女士参加了康辉永升旅行社的九乡一日游项目,却因不进店购物与导游发生了肢体冲突,受伤后住进了昆明骨科医院;无独有偶,来自大连的游客赵女士25日也投诉称,自己和朋友孟先生参加了康辉永升旅行社的石林一日游,由于拒绝进店购物,遭到了包括导游在内约8人的围殴,造成软组织挫伤和轻微脑震荡。
在两起投诉中,康辉旅行社的两次回应也出奇的一致,均表示导游才是受害者。针对23日的事件,康辉旅行社表示导游肖某被游客用充电宝砸中头部造成了轻微脑震荡;而另一事件中的导游也说自己并没有打人,而是因为制止游客大声讲话,遭到了游客的推搡;对于游客反应导游强制进店购物的情况,旅行社表示,旅行安排的购物点事先已在合同上注明,也口头通知了游客,程序上没有问题。
对此旅游业内人士表示,这两起一日游均属于拼团旅游,即多家旅行社将招来的旅游者组成一个团的行为。按照规定,被委托的旅行社应当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受委托的旅行社出现违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作出委托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后可以向受委托的旅行社追偿;如果受委托的旅行社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昆明市旅游局工作人员表示,虽然与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里有进店购物的说明,游客也被告知要前去指定购物点,但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因此旅行社应当被追究相应责任。 (蒋卓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