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关于加强渔业及珍稀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公告
发布: 2013-2-22 15:05 | 编辑: 张家界 | 来源: 旅游门户 | 查看: 2171次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业及珍稀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通告张政通〔2012〕47号ZJJCR—2012—00016
为了加强渔业及珍稀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持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和渔业生产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湖南省渔业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以及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在我市河流、湖泊、水库、山塘等水域炸鱼、毒鱼、电鱼的,或者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不准传授禁用的捕鱼方法,不准宣传禁用的渔具、捕鱼方法。对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禁非法从事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采捕、驯养繁殖、出售、收购和运输等行为。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捕捉证,并处相当于捕获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捕获物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对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依法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倒卖、转让特许捕捉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依法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四、凡从事渔业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到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办理《捕捞许可证》,并按照《捕捞许可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作业。
五、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要严格执法,保护和增殖水生野生动物资源。各级公安、工商、环保、林业、水利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渔业行政执法活动,保障执法活动顺利进行。
六、设立举报电话。市畜牧兽医水产局:8322215,永定区畜牧水产局:8251002,武陵源区畜牧水产局:5618471,慈利县畜牧水产局:3223479,桑植县畜牧水产局:6222698。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