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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旅游景区门票涨价应进行听证

发布: 2012-9-20 15:53 |  编辑: 张家界 |   来源: 旅游门户 |  查看: 298次

针对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的旅游法草案,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北京旅游发展基地近日举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高端研讨会,与会的专家和业内人士就草案规定的旅游经营、旅游监管等内容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建审查制度

在旅游法草案旅游经营一章中,规定对旅行社的经营采取许可制,要求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北京颐和园园长阚跃认为,30万元这一门槛面对鱼龙混杂的旅行社和旅游市场似乎太低了。近些年关于旅行社与旅游者的纠纷时有发生,因此对旅行社的控制是整顿旅游市场的第一要务,建议提高旅行社准入标准。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教授杨富斌认为,旅游经营这一章的规定有对旅游市场干预过多之嫌。如草案第三十七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低于成本价格如何定义?”杨富斌指出,第一不好计算,第二这是市场行为,除非政府统一定价。“不得制定购物场所”,似乎也不符合旅游业的实际,政府只应当要求“价格公开,明码标价”即可,至于成交与否,由旅游者自己决定。政府监管应当重点放在规范经营行为、打击“黑社”、“黑导”等违法经营上。

草案第四十二条规定了景区的开放条件,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教授韩玉灵建议在开放条件中增加“配备与景区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诸如,安全、监督、管理、救护人员等”,这样能够及时处理突发事件。此外,还应增加“景区开放需达到国家安全标准”,为今后制定景区安全标准留下空间。“今后应当制定不同类别的景区安全标准,规定诸如安全设施、人员、突发事件应对与处理等,还要规定应急预案等。”韩玉灵说。

针对高风险旅游项目对旅游者人身安全可能存在的威胁,阚跃建议在“高风险旅游经营许可”的规定中增加“应建立政府主管部门年审、年检等审核制度”。因为这是检验规范执行情况的得力手段,能够避免很多恶性事故的发生。

不得索取小费与国际惯例不符

旅游法草案第四十三条对景区门票管理作出了规定,要求“景区经过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有偿收取门票。利用公共资源开放的景区门票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其他景区门票实行市场定价,其价格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景区门票价格变动应提前6个月公布。景区应当明示另行收费的游览项目。景区部分核心游览项目因故不能开放或者无法提供服务的,应提前告知并相应减少收费”。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教授邹统钎认为,草案中对于景区门票的管理实际上有所放松,之前的相关规定是景区门票涨价周期为3年以上,甚至有的地方对涨价幅度也作出了规定,而草案中只要求景区门票价格变动应提前6个月公布。

“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听证制度也没有在旅游法草案中体现,更没有对听证代表构成等作出规定。”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教授厉新建说。

邹统钎也认为,应对景区门票涨价的听证程序进行强调。在景区门票涨价的听证中,使景区资源和管理的成本以及为公益事业所作的具体贡献等信息更加公开和透明。

阚跃指出,草案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的“景区部分核心游览项目”的说法不够明确,部分核心游览项目不容易确定;“相应减少收费”的工作实际执行起来会有难度。比如颐和园、故宫等有着几百年历史的文物保护单位,对古建筑的维护和修缮是长期的一项工作。在项目开工前和施工中,都会对社会公示,告知游客修缮的信息,让游客自主决定是否前来游览,但是否减免收费还是应该再探讨。建议把“景区部分核心游览项目因故不能开放或者无法提供服务的,应提前告知并相应减少收费”这一句话删除。

草案第四十七条规定了旅游经营者应遵循的规则,其中明确规定“不得索取小费”,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教授谷惠敏认为,小费制度为国际惯例,各个国家饭店、餐饮、导游等服务行业普遍实行小费制度,我国法律的这一规定将来难以与国际上的相关作法相衔接,且在实践中也难以操作。

执法人员主体资格应予以明确

针对草案旅游服务合同一章,谷惠敏认为,该章主要对报价旅游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违约作了详细规定,并对旅游安排、代订、咨询合同和住宿合同衔接作了原则规定。事实上,由于目前其他法律对于星级饭店等的规定很多非常原则,对于目前出现争议较多的新问题,如宾馆退房时间等应该进行具体说明。

草案第七章对旅游监管作了专章规定,分别从监管机制、监督检查、检查手段、检查要求、被检查者义务、对违法行为与投诉、举报的处理、综合处理责任等七个方面对旅游监管进行了法律规范。

针对这一章,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教授杨富斌建议,应当通过立法明确各级政府统筹监管旅游市场并负总责。同时,在工作层面上,还要具体研究解决建立相应的机构或机制,以真正形成统筹协调的工作局面。政府各部门应当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地对旅游行业实施监管,以解决当前存在的职能交叉或管理缺位的问题。还应在该章中明确旅游执法机构的性质和地位,尤其是区、县一级的旅游执法机构的执法资格,执法人员的执法主体资格也应予以明确。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生导师赵甦教授则认为,草案第七章第七十五条赋予的行政权力过大,两个执法人员就可以查封扣押财产,对于保护企业和公民的权利是有问题的,应当制定更严格的程序。(李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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