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明确车船税税额标准
发布: 2012-1-05 16:15 | 编辑: 张家界旅游 | 来源: 旅游门户 | 查看: 2505次
《湖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于2011年12月30日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以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发布,定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将新明确的车船税税目税额标准公布如下。
湖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 目 |
计税单位 |
年适用税额 |
备 注 | ||
乘用车[按发动机气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 |
1.0升(含)以下的 |
每 辆 |
120元 |
核定载客人数 9人(含)以下 | |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
300元 | ||||
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
360元 | ||||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
720元 | ||||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
1920元 | ||||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
3120元 | ||||
4.0升以上的 |
4800元 | ||||
商用车 |
客车 |
中型客车 |
每 辆 |
480元 |
核定载客人数9人 以上20人以下 |
大型客车 |
600元 |
核定载客人数20人 (含)以上,包括电车 | |||
货 车 |
整备质量每吨 |
84元 |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 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 ||
挂车 |
|
整备质量每吨 |
42元 |
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 | |
其他 车辆 |
专用作业车 |
整备质量每吨 |
84元 |
不包括拖拉机 | |
轮式专用机械车 |
整备质量每吨 |
84元 | |||
摩托车 |
|
每 辆 |
36元 |
| |
船舶 |
机动 船舶 |
小于或等于200吨 |
净吨位每吨 |
3元 |
拖船、非机动驳船 分别按照机动船舶 税额的50%计算 |
201吨至2000吨 |
净吨位每吨 |
4元 | |||
2001吨至10000吨 |
净吨位每吨 |
5元 | |||
10001吨及其以上 |
净吨位每吨 |
6元 | |||
游艇 |
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 |
艇身长度每米 |
600元 |
| |
艇身长度超过10米 但不超过18米 |
艇身长度每米 |
900元 | |||
艇身长度超过18米 但不超过30米 |
艇身长度每米 |
1300元 | |||
艇身长度超过30米 |
艇身长度每米 |
2000元 | |||
辅助动力帆艇 |
艇身长度每米 |
6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