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旅游客运从业者谩骂游客最高罚3万元
发布: 2012-4-06 22:15 | 编辑: 张家界 | 来源: 旅游门户 | 查看: 2175次
2009年9月,海南成立了非盈利性的旅游客运管理服务公司,对旅游车辆实行统一调度、统一运费结算管理。运营近3年来,旅游客运服务水平有了明显提高,海南旅游客运秩序进一步规范。
然而,“黑车”经营、挂靠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甩团、甩客等现象,在道路旅游客运市场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为巩固道路旅游客运经营管理体制改革成果,进一步规范海南旅游客运市场,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了《海南经济特区道路旅游客运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运营中刁难谩骂游客最高罚3万
《若干规定》明确要求,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旅游客运合同和旅游团队运行计划提供运输服务,不得中途擅自将旅游者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终止运输,不得擅自变更运行线路、发车站点、发车时间和营运车辆。
同时,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提供运输时,不得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尊严、人格尊严及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擅自搭乘与旅游团队无关的人员、诱导或者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等活动,不得刁难、殴打、谩骂旅游者或者导游,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索要小费、财物。
违反以上规定的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未按照约定路线运输增加运输费用的,旅行社和旅游者有权拒绝支付增加的运输费用。旅游客运经营者若擅自降低营运车辆等级的,应当退还多收的费用;提高车辆等级的,不得加收费用。
未获许可从事旅游客运将严惩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不得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若干规定》再次申明此规定。
《若干规定》明确,严禁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向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旅行社业务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旅游客运服务,严禁旅行社向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车辆营运证的单位或个人租用车辆接待旅游团队。否则,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责令其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在道路旅游客运经营期限内,应当拥有旅游客运车辆所有权,禁止挂靠经营、转包经营;不得转让、变相转让或者出租、出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要对旅游客运车辆和驾驶人员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违反以上任何一条规定,先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
此外,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擅自暂停、终止旅游客运服务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