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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级运动员与美女闪婚后发现其曾被包养

发布: 2012-9-30 15:21 |  编辑: 张家界 |   来源: 旅游门户 |  查看: 2247次

9月29日讯 她说,老公抛妻弃子,不负责任。

他说,老婆婚前曾被人包养,孩子可能不是他的。

但是,亲子鉴定结果表明,孩子就是他的。

近日,女硕士欣怡(化名)一纸诉状将丈夫林山(化名)告到翔安法院,索要每月5000元的抚养费。

据了解,他们二人从相识、“闪婚”到分居,仅仅用了24天。分居后,妻子发现自己怀孕了。可是,丈夫因怀疑抛下母子二人,从未尽到做父亲的责任。

这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翔安区首例索要“婚内抚养费”的案件。

结婚之后 发现老婆曾被包养

他是福建省知名的运动员,她是名牌大学的硕士;他有多套房产,她也有奔驰车有海景房。

2011年3月的一天,在一个朋友的饭局上,林山偶遇美女欣怡。两人一见如故,酒桌上的情愫“急速发酵”,在相识10多天后,两人就步入了婚姻的殿堂。

就在林山沉浸在新婚的幸福中时,从一位朋友的只言片语中,他惊闻欣怡读书时可能被人包养过!

这一消息,让林山感觉如五雷轰顶,他不愿相信眼前温柔美丽的妻子曾经是他人的情人。

但是,当他冷静下来后,却觉得朋友的话并非空穴来风:妻子家境一般,但在毕业时却已有了一辆奔驰轿车和一套高档海景房,难道……

心生疑虑之后,林山并没有向妻子欣怡追问此事,而是通过自己的关系网打听欣怡结婚前的背景。

几天之后,林山得到了自己不愿意相信的消息:欣怡在校期间确实曾被某公司老板包养。双方分手时,欣怡大闹该公司,老板在无奈之下,为她购置了一辆奔驰小汽车和一套海景房作为补偿。

知道真相后,林山的心顿时凉到了极点。他悲愤地当面质问欣怡。在事实面前,欣怡承认了自己的过去,并请求他的谅解,希望两人能“忘记过去,一起好好地过日子”。

分居之后 他只见过孩子一次

可是,林山的心已死,他不想再和欣怡继续下去了。于是,两人正式分居。这一天,距离两人相识仅仅24天。

不久,欣怡发现自己怀孕了,她多次给林山打电话、发短信,希望以未出世的孩子挽回两人的感情,可林山坚信这孩子不是自己的。

无奈之下,欣怡多次到林山的单位找其领导和同事评理,欣怡的这一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林山的日常训练,也导致两人关系的进一步恶化。

欣怡怀胎十月,林山竟从未看望。孩子出生后,林山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亲子关系鉴定。

结果让林山感到意外,欣怡生的孩子确实是他亲生的。即便得知孩子是自己亲生骨肉后,林山还是因在意欣怡的过去,只去探望过孩子一次。

除此以外,林山没有为孩子买过任何东西,没有尽过父亲的责任。

欣怡虽然不满,但因为想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也没有提出离婚。而林山此前曾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但在知道女方哺乳期不能离婚后,他选择了撤诉。

抛弃之后 夫妻对簿公堂

2012年4月1日,欣怡以孩子小小(化名)的名义向翔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山履行父亲义务,以每月50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并另行支付小小住院费、生活用品费各3000元。

在法庭上,林山也愤愤不平,他说,欣怡为了达到和其结婚的目的,在婚前掩盖不光彩的过去,婚后还到处告状,诬蔑其与其他女人通奸,严重影响其工作和声誉。“我们两人虽然领了结婚证,但是,没有举行婚礼就分开了。而且,欣怡的母亲收取的聘金、彩礼都没有退还。”

欣怡则认为,林山作为职业运动员,每年参加比赛都有奖金,收入稳定、丰厚,况且吃、住、行都由政府提供,还享有住房公积金,不仅在岛外购置2套商品房,而且还自建了一栋房屋。相比之下,她与林山订婚后,就按林山的要求,辞去工作,没有任何经济收入。“从我怀孕,直至孩子出生后,奶粉、纸尿裤、婴儿用品、衣服等开支压得我喘不过气,靠自己独立抚养孩子,真的很困难。”

林山提出,他虽然是运动员,但比赛奖金还要分给队友一部分,况且自己近年成绩不佳,收入并不多,欣怡要求的抚养费太高了。

欣怡对此不以为然,他表示:“林山明年就退役了,到时会有30多万元的退役金,他自己又有多套房子,以他的收入来说,每月5000元并不多。”

判决之后 每月获1000元抚养费

近日,翔安区法院针对首例“婚内抚养费”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官认为,在欣怡与被告林山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林山拒不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因此,孩子有权请求其支付抚养费,故原告要求林山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但是,对于抚养费的数额,原告主张的每月5000元过高,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林山与欣怡的负担能力和厦门市实际生活水平,酌定林山每月应支付抚养费1000元。

所以,法官一审判决要求林山每个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不但要补充支付2011年12月至2012年6月的抚养费7000元,还要一直付到孩子满18周岁为止,该抚养费每年分两次支付,即于每年的6月1日和12月1日前各支付6000元。另外,法官驳回了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关键法规-没离婚也能讨抚养费

据了解,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前,法学界对于婚内能否主张未成年子女抚养费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夫妻没离婚财产共有,如果判决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执行时就会遭遇尴尬。基于这个原因,以往,有些法院并不支持还没离婚的夫妻代表孩子主张抚养费。而现实中,如果一方常年在外,钱不归家,另一方辛苦带孩子,无法维持生活,这样判就会导致不公平。

2011年8月出台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结束了这一争议,其中明确指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专家说法-夫妻分居,财产怎么分?

厦门大学法学院黄健雄教授说,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该义务应自子女出生之日起,一直延续至子女成年或能独立生活止,即使在父母发生离婚纠纷或分居期间,该法定义务并不因此而中断或解除,故本案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黄健雄还说,在夫妻分居期间,实际上夫或妻一方取得的财产都由各自支配,另一方已丧失了支配权和平等处理权,一方取得的财产也并未用于抚养子女等家庭支出,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已丧失了基础,被告一方不应再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进行抗辩。

另外,黄健雄还指出,分居期间一方取得的财产仍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仍可进行分割。

婚内抚养费,给多少合适?

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对此,本案承办法官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其中,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因此,本案中,承办法官在确定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时,并未简单按照林山的月工资2844元的30%计算抚养费,而是根据儿童利益最大原则,首先考虑到小小属婴幼儿,实际消费甚至高于成年人,从而根据“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的规定,充分考虑了林山比赛收益的特殊性、原告小小的实际需要,从保障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综合衡量厦门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最终确定每月1000元的抚养费数额。

没离婚要索钱,难在哪?

厦门市中级法院民一庭庭长刘友国认为,婚内索要抚养费有“两难”。

一是取证难。“这些夫妻大多分居不分家,甚至生活在同一屋檐下,你的我的很难分清楚。”刘庭长说,这就可能导致出现两种情况:一是一方支付了抚养费,但没要求相对方出具收条,在相对方起诉时,被告一方就很难举出有力的证据。二是在被告确实未支付抚养费的情况下,如果双方存在其他的金钱往来,且被告以此证据作为其支付抚养费的证据,原告也可能因证据不足而败诉。

第二个难处是执行难。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如判决被告一方应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在执行时就应执行被告的个人财产,但此时夫妻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劳动所得的一切合法收入均系共同财产,所以一旦被告不自动履行相应的义务,在强制执行时必须先行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可这样做,又有悖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即使法院判决原告胜诉,也可能因难以执行被告的个人财产,而使法院的判决变成一纸空文。

因此,这个婚姻暂时还将继续下去。但是,欣怡没有固定工作,孩子的降生无疑给其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所以,她想到了起诉追讨“婚内抚养费”。(东南网-海峡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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