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深化改革 推动规范经营
发布: 2013-12-29 14:53 | 编辑: 张家界 | 来源: 旅游门户 | 查看: 298次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一系列重要举措,形成了改革理论和政策的一系列新的重大突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总部署、总动员,为改革指明了前进方向。对于旅游经营者而言,贯彻实施决定,将大幅拓宽旅游经营的市场空间,改善旅游经营的市场环境。
旅游经营者中有公有制成分,也有非公有制成分。就旅游企业的性质而言,有相当一部分旅游经营者属于非公有制经济性质。多年来,这些非公有制性质的旅游经营者在促进旅游业发展、扩大就业、增加税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非公有制性质的旅游经营者与公有制的旅游经营者在权利、机会、规则等方面,仍遭遇着不平等待遇与歧视,遭遇着种种隐形壁垒,极大地制约着非公有制旅游经营者的发展空间。对此,《决定》指出:“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贯彻决定,将有利于消除对非公有制旅游经营者的各种隐形壁垒,促进非公有制旅游经营者依法平等进入国家负面清单之外的各个市场领域。
《决定》指出:“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向农业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上述举措与制度安排,将促进旅游资本进入农村,推动包括农家乐、乡村旅舍、田园采摘在内的乡村旅游业发展。乡村旅游是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旅游业未来发展的重要空间。但是,受制于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缺乏现代经营理念与资本的农民无力将农家乐发展壮大,旅游资本进入农村受到土地产权制度的种种掣肘。
贯彻落实《决定》精神也有积极意义。应该说,旅游业是一个市场容量极大的行业,应该吸引各方主体参与竞争,共促旅游业的繁荣。但是,繁杂的审批、核准、评估等设立程序,增加了旅游经营者的设立成本,影响了旅游经营者的投资热情,不利于充分激发市场主体创业的活力。《决定》指出:“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削减资质认定项目,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逐步改为认缴登记制”;“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规范管理、提高效率;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层管理”。贯彻上述安排与部署,将有利于大幅降低旅游市场的准入成本。
《决定》指出:“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落实上述部署与安排,与旅游法要求是一致的,将有利于建设旅游经营者诚信体系,惩戒旅游市场的失信行为,整合旅游市场的执法力量,规范旅游市场执法行为,改善旅游经营者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