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旅游餐饮场所禁止屠宰动物
发布: 2013-6-26 12:57 | 编辑: 张家界 | 来源: 旅游门户 | 查看: 299次
动物医院寄养宠物可罚3万
《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草案送审稿)》征意见 旅游餐饮场所禁止屠宰动物
市政府法制办昨日公布《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草案送审稿)》,即日起至7月9日,向社会征集意见。草案规定,位于城市发展新区和生态涵养发展区的区、县,应当至少建设一个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同时,民俗旅游和餐饮场所禁止屠宰动物。
动物疫病风险评估
近年来全球动物疫情日趋复杂,国内外接连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情。此次“送审稿”提出,由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内外动物疫病发生规律、流行趋势和动物疫病监测结果,组织开展动物疫病状况风险评估。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以及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包括隔离、紧急免疫接种、暂停购进动物及产品、限制相关动物及产品移动、扑杀易感动物等。
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或者因采取强制扑杀、销毁等措施,给当事人造成已经证实的损失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
记者此前采访了解到,由于宠物医院不负责处理宠物尸体,很多市民找不到就近的处理机构,只能自行丢弃或填埋宠物尸体。此次“送审稿”明确了无害化处理的对象,包括:病死、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诊疗、教学科研活动中死亡的动物;染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经检验对人体健康有危害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宠物尸体;其他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送审稿”要求,位于城市发展新区和生态涵养发展区的区、县,应当至少建设一个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并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建设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提供无害化处理社会化服务。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无害化处理记录至少保存一年。
餐饮场所禁宰动物
“送审稿”明确,本市对猪、牛、羊、鸡、鸭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农村地区自宰自食的除外。未取得定点屠宰证擅自屠宰猪、牛、羊、鸡、鸭的,相关单位最高可能面临货值金额5倍或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最高罚款1万元。
针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动物疫病感染人的风险,禁止在民俗旅游和餐饮场所屠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按规定进行兽药残留、违禁药物及非法添加物检测,确保动物产品安全。
违规寄养可罚3万
“送审稿”明确,动物诊疗场所禁止开展宠物交易、寄存寄养活动,违规将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兼营宠物食品、宠物用品、宠物美容、宠物保健等项目的区域应当与动物诊疗区域分别独立设置。开展宠物寄存寄养的场所,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本市禁止在有形市场现场销售活畜禽,在宠物市场现场销售宠物的除外。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犬只在户外活动时应当佩戴狂犬病免疫标识。(张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