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政府给力旅行社 支持其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发布: 2014-2-24 16:32 | 编辑: 张家界 | 来源: 旅游门户 | 查看: 2278次
月13日,湖北省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旅游局、地税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出《关于支持旅行社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支持旅行社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并对有关操作规范作出了具体要求。《通知》共九条,主要对旅行社资质以及政府采购程序做了详细规定。比如旅行社必须具有4级(含4A)以上质量等级,为出境或赴台公务活动提供服务的必须具有出境旅游组团或赴台旅游组团资质等。不过其中大部分则是对操作规范的要求,核心就是“各部门各单位与旅行社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时,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不得提出与合同内容无关的服务要求”,目的显而易见,就是防止政府部门借机搞公务旅游。在具体操作上,要求旅行社将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供应商提供的发票、业务往来确认件、服务意见反馈表等资料建档备查等。
旅行社发票可以在政府部门报销
根据湖北五部门联合发出的《通知》规定:旅行社承接的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完成后,应开具与合同规定事项相符的合法有效的税务发票,旅行社依法开具的税务发票是单位财务办理报销手续的原始凭证。
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多年难以落实
2009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指出,允许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湖北也早在2005年就出台过类似法规,如《湖北省旅游条例》第十三条:旅行社可以接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有关公务活动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或会务服务。长期以来,部分党政机关、企事来单位中,有的出于照顾其下属单位的业务,有的出于掩盖其公务旅游的考虑,有的由于将旅行社组织等同于公费旅游的认识偏差,有的由于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而将旅行社排斥在公务接待之外,有一些地方和部门,也持一种“君子远庖厨”的思想,一味简单地排斥旅行社,甚至规定旅行社出具的发票一律不得报销。在这些重重障碍下,旅行社参与公务接待和服务最终都只停留在书面上、文件里。
群众实践教育活动中“啃”下硬骨头
自中央提出八项规定以来,一些政府部门“谈旅色变”,生怕与旅行社扯上关系,唯恐被扣上“公务旅游、顶风做案”的帽子,在这种形势下,湖北省旅游局提出这个“老问题”,并促使政府出台《通知》文件,一切得益于2013年湖北省旅游局在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广泛听取旅游企业的意见、问题。其间,很多旅行社集中反映了“旅行社被排斥在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之外”的现实,令旅游局感到解决这一问题的紧迫性和必要性,也下定决定,要“啃”下这块硬骨头。通过汇报、报告、论证等,最终迎来了这令人欣慰的《通知》。
湖北大学教授熊剑平表示,这次5个部门联合发文,其意义不能简单的理解为是出台了一个文件,而是在八项规定的语境下,旅行社的正当权益得到了维护,政府部门不再对旅行社“加眼相看”,这将在社会上起到良好的引导作用,对提升旅行社的整体形象起到明显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