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 ENGLISH】【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本站公告] 张家界旅游资讯 | 省内旅游资讯 | 国内旅游资讯 | 国际旅游资讯 | 政策法规 | 地方工作

  你的位置:张家界旅游网 >>旅游资讯 >>政策法规 >> 详细内容 在线投稿

内地居民赴澳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要点

发布: 2011-8-11 08:36 |  编辑: 张家界 |   来源: 旅游门户 |  查看: 2476次

一、明确双方名称、经营许可证及联络方式。
二、明确组团社领队和地接社导游相关信息。
三、双方确认旅游团吃、住、行、游、购、娱的具体安排,并特别指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购物场所、购物次数、停留时间。
四、旅游团团费须注明包含项目、支付数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如有自费项目,须注明内容和价格。
五、明确组团社和领队的责任和义务。
(一)组团社须取得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许可,遵守《旅行社条例》;
(二)领队必须具备出境领队资格,遵守《出境领队管理办法》;
(三)组团社不得以低于接待服务成本的价格招揽游客;
(四)组团社未经游客同意,不得将游客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
(五)坚决维护游客合法权益,反对胁迫游客购物,如发生此类事情,领队有及时报告的义务。
六、明确地接社和导游的责任和义务。
(一)地接社须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旅游局发出的牌照;
(二)地接社不得以低于接待服务成本的价格向内地组团社报价并承接旅游团;
(三)地接社不得要求导游带领不支付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成本的团队出团,不得要求导游承担接待费用;
(四)委派接待旅游团的导游必须具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旅游局发出的导游工作证;
(五)地接社及委派的导游在接待旅游团过程中,必须完全遵守第42/2004号行政法规修改的11月3日第48/98/M号法令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其它相关规定;
(六)导游在游客抵达澳门时,须及时派发符合上述法令规定的旅游行程表;
(七)地接社和委派的导游不得欺骗或胁迫游客购物或强行要求游客参加需要另行自费的项目。

打印 | 收藏此页 |  推荐给好友 | 举报
上一篇 下一篇
 

评分:0

发表评论
查看全部回复【已有0位网友发表了看法】
张家界三维地图
张家界-湖南张家界-张家界旅游-张家界景点-张家界酒店-张家界旅游线路-张家界旅游网-张家界旅游网-zhangjiajie
张家界市信息协会承办 张家界旅游网 shuire@gmail.com 邮编:427000
Copyright (C)2010-2024 www.cn-zhangjiajie.cn Build By ZJJYT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张家界市高盛澧园给力大厦23B03 E-MAIL:shuire@gmail.com
本网站常年法律顾问: 0744-8362222 8298777 湘ICP备2024057124号-1

湘公网安备430802020010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