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居民赴台个人游在台停留时间不得超过15天
发布: 2011-6-15 10:42 | 编辑: 张家界 | 来源: 旅游门户 | 查看: 2178次
为保证大陆居民赴台个人游的顺利实施,落实相关准备工作,国家旅游局会同国务院台办、公安部于6月14日在北京召开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个人旅游工作会议。
国家旅游局副局长杜江到会讲话,国务院台办有关负责人介绍了当前海峡两岸关系,公安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了个人游的出入境管理规定,国家旅游局监管司负责人介绍了个人赴台游委托代办服务及监管等要求。
北京市、上海市、福建省和厦门市旅游局(委)负责赴台旅游工作的领导和处室人员以及3个城市的33家赴台游组团社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杜江指出,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在促进海峡两岸人民交流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开放大陆居民赴台个人旅游,将更加有利于推动赴台旅游个性化、多样化的发展,有利于两岸民众进一步的了解、交流和互信理解,有利于扩大旅游综合效益和促进两岸关系发展。
为此,他要求,3个城市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赴台游组团社要高度重视赴台个人游的服务和管理,认真做好代办入台出入境手续、游客赴台旅游安排、对游客的宣传引导等重点工作,确保力量到位、培训到位、协调到位,保障大陆居民赴台个人游的顺利开展,以实际行动促进两岸旅游业界的交流与合作,增进两岸民众间的往来与感情融合。
据了解,为适应赴台个人游的开放,国家旅游局已会同国务院台办、公安部对《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制定了大陆居民赴台个人旅游注意事项,将于近期发布实施。按照规定,大陆居民赴台个人旅游,应向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个人旅游签注,之后委托本城市指定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经台湾有接待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资质的旅行社,向台湾相关机构申请、代办入台许可等手续;大陆居民赴台个人游在台湾的停留时间,为自入境次日起不超过15天,不能非法逾期停留,不能参与有损海峡两岸关系的活动和赌博、色情、毒品等活动。
6月12日,国家旅游局局长、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会长邵琪伟在第三届海峡论坛上宣布大陆居民赴台个人旅游将于6月28日正式启动,第一批开放城市为北京、上海和厦门。此消息一经宣布,立即引起广泛关注,两岸旅游业界欢欣鼓舞。2008年7月开放大陆居民赴台湾团队旅游3年后,两岸旅游业界和民众终于迎来了大陆居民赴台湾个人旅游的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