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
发布: 2020-8-16 14:49 | 编辑: 张家界 | 来源: 旅游信息 | 查看: 2114次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张家界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有效恢复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水生生物资源,加快水域生态环境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湘政函〔2020〕8号)等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张家界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捕水域:张家界市行政区域内澧水、溇水、沅水河段干流、支流全天然水域。
二、禁捕期限:湖南省张家界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含七眼泉市级自然保护区和澧水源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所在天然水域实行永久性禁止生产性捕捞;其它所有天然水域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禁捕期限按照湘政函〔2020〕8号文件执行。
三、严禁一切组织和个人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从事任何形式的生产性捕捞行为,包括电毒炸鱼、生产性垂钓、锚鱼、使用刺网、撒网、抬网、鸬鹚、地笼、虾笼等一切渔具及方法进行捕捞,违者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四、严禁制造、销售地笼、刺网(未达网目尺寸标准)、抬网、“绝户网”等禁用渔具;严禁任何组织及个人传授“可视锚鱼”等禁用的捕鱼方法;严禁宣传禁用的渔具和捕鱼方法;严禁制作、销售电力捕鱼设备、设施等非法捕捞工具。违者,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五、严禁收购、加工、销售、利用非法捕捞渔获物;严禁水产品交易市场、餐饮等行业以野生河鲜为噱头的宣传营销行为。一经发现,将追溯渔获物来源渠道,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或涉嫌虚假宣传、过度营销、诱导欺诈消费者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娱乐性垂钓的水域和时限,按照省、市即将出台的娱乐性垂钓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七、禁捕期间,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的,按照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另行规定组织实施。
八、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水利、交通运输、林业等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禁捕水域的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禁捕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禁捕水域禁捕工作的政策宣传引导,开展日常巡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并配合其做好执法工作。凡暴力抗法、妨碍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参与在禁捕水域和禁捕期限内从事非法捕捞等违法活动,并有权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8281352、110、12315。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施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