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自驾来华旅游由旅行社接待
发布: 2015-8-29 10:54 | 编辑: 张家界 | 来源: 旅游信息 | 查看: 2169次
近日,公安部、外交部、海关总署、国家旅游局、总参谋部联合下发通知,进一步规范外国人驾乘自备交通工具来华旅游有关监管工作,确保外国人在华期间自驾车旅游活动依法有序进行,促进该项旅游活动健康发展。
通知指出,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贯彻对外开放政策做好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工作的指示》(国发〔1985〕78号)精神,公安部、国家旅游局以及各省级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不再对外国人驾乘自备交通工具来华旅游活动出具有关文件,各有关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不得要求旅行社提供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外国人驾乘自备交通工具来华旅游要由在我国已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负责接待。旅行社需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拟接待的外国人自驾车旅游团相关人员、车辆信息和接待计划、安全承诺书等材料,办理人员、车辆进出境等相关手续。
通知要求,旅游主管部门要督促旅行社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制定安全工作计划,安排有相应语言能力的本旅行社全职导游全程陪同;加强对外方人员管理,确保外方人员不脱团单独自驾旅行;教育游客自觉遵守我国法律,尊重民族风俗习惯。二是依法办理人员、车辆物品的进出境手续,严格按照接待计划依法申请办理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和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禁止采用欺骗等不当手段取得相应牌照。三是旅行期间遇有重要情况,应当依法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向旅行社所属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通知明确,国家旅游局主管司局要加快“旅行社网上服务与管理系统”建设,以方便各部门对旅行社合法信息的查询、核对。在该系统正式投入运行之前,由国家旅游局主管司局将目前经常从事自驾车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目录提供给海关总署主管司局掌握备查并定期进行更新。旅行社需在旅游团入境前60天向旅行社所在地省级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接待计划,由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旅游线路是否途经限制外国人进入区域,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旅行社告知审核结果。旅游路线不途经限制外国人进入区域的,无须办理批准手续;旅游路线途经限制外国人进入区域的,要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对旅游路线途经限制外国人进入区域的,旅行社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要征求限制区域所在地省级意见后,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通知还对海关、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以及军队有关单位的相关审批手续做了相应规定。
据悉,本通知自10月1日起执行。1986年9月16日公安部、总参谋部、外交部、海关总署、国家旅游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对外国人乘自备交通工具旅行管理工作的通知》([86]公发27号)同时废止。(国家旅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