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工商局向房地产霸王条款“亮剑”
发布: 2013-11-23 23:16 | 编辑: 张家界 | 来源: 旅游门户 | 查看: 2119次
当前,房地产是热点消费领域,商品房交易是否公平公正,也是广大消费者最关心的问题。为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张家界市工商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清理整治房地产领域霸王条款专项整治,挫一挫“霸王”们的“霸气”。
日前,慈利县工商局在开展市场巡查时发现,辖区内一房地产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交接等内容单方面利用格式条款进行了约定:买受人未按规定时间付款逾期未超过30日,买受人按日向开发商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超过30日,开发商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5%向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的,买受人按日向开发商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但对于开发商逾期交房未超过60日的,仅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0.5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60日,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开发商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开发商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从中可以看出,买房者逾期缴款未超过30日,每天要支付总房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而开发商逾期交房未超过60日,每天只要支付买房者已交房款万分之0.5的违约金。您说公平不公平。另外据执法人员查实,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采用格式条款的方式,单方面确定商品房交房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时,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按产权实际面积计算总价款后多退少补的形式处理面积差异。开发商利用合同签订中的优势地位,在合同中减轻自身的责任,逃避应尽的义务,加重商品房买受人的责任,排除买受人的权利,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开发商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的规定,构成利用格式合同加重和排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截止案发时候,开发商尚未有违法所得,对此,慈利县工商局责令开发商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10000元行政罚款。
工商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买房时要对合同条约多推敲,尤其是对双方自行约定的条款一定要字斟句酌,拿捏不准的,可求助工商局或请教法律界人士,要防患于未然。若已经遇到上述情形,请坚决拿起法律武器,向霸王条款说不,及时向12315进行投诉,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满益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