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节假日期间及前1个月内景区门票不得临时上调
发布: 2010-4-30 09:02 | 编辑: 张家界旅游 | 来源: 人民网-《人民日报》 | 查看: 2840次
本报北京4月29日电 (记者朱剑红)国家发改委近日就规范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期间游览参观点门票和道路客运价格管理发出通知,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凡调整门票价格时,要提前半年向社会公布,并不得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及之前1个月内提高门票价格。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门票价格,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也要主动掌握门票价格变动有关情况,做好引导和监督工作。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本地区门票价格变动情况,每年5月底前将上年度本地区门票价格变动情况向国家发改委报告一次。
通知还要求,游览参观点应实行“一票制”,游览参观点内确需单独设置园中园门票的,要按程序严格审批。凡设置园中园门票及联票的,要实行公示,由游客自愿选择,联票价格要低于相应各门票价格之和。各地不得将不相关的游览参观点捆绑为一个游览参观项目并收费。
对于法定节假日期间道路客运价格问题,通知要求在法定节假日期间,道路客运票价应继续按照平时价格政策执行,一律不得在正常的政府指导价浮动范围或者政府定价水平以外实行特殊的加价政策;道路客运加班车及定线旅游客运票价,严格按照同一线路或者区域内的道路客运正常班车票价执行;继续按规定,落实对儿童及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的减免和优待政策,经营者不得设置不合理限制条件拒载。
通知强调要明码标价,游览参观点、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在售票处及客运站、客车等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标明票价种类、服务项目、价格水平、售票办法、优惠对象、优惠幅度,及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电话和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同时,还要标明游览参观、道路客运过程中所有有偿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以隐瞒或者欺诈等方式,对消费者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