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10月实施 旅行社宣传太朦胧或遭处罚
发布: 2013-9-06 23:23 | 编辑: 张家界 | 来源: 旅游门户 | 查看: 2111次
《旅游法》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3日,国家旅游局在关于执行《旅游法》有关规定的通知中指出,今年10月1日前签订的包价旅游合同,其全部或者部分在10月1日之后(含10月1日)履行的,应当按照《旅游法》的规定执行,并对相关法规做出了细化规定。
有分析指出,新法规实施后,一批经营不规范的中小旅行社将面临冲击,有可能引发新一轮的行业洗牌,行业未来将从单一的“价格战”变为价格、服务、品牌的综合竞争。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可先行垫付赔偿
国家旅游局指出,现行旅游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等法律规范,与《旅游法》对旅游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旅游法》的规定。对于今年10月1日前已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在明年10月1日前应当具备《旅游法》规定的相应许可条件。
在旅行社的设立方面,拥有“必要的导游”是指有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20%且不少于3名,与旅行社签订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持有导游证的导游。
对于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旅行社无力垫付紧急救助费用的,由旅行社提出申请,经对旅行社作出许可的旅游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使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垫付;旅行社拒不垫付的,由对旅行社作出许可的旅游主管部门决定。
禁止“零负团费” 严重者吊销经营许可证
有消费者抱怨称,以前参加的一些旅行团报价虽然低,但在旅行途中还有自费项目,导游服务费等项目都是额外支付,综合算下来也不便宜了。还有消费者表示,目前旅行社从单张到合同上都是“朦朦胧胧”,宣传页上的描述很吸引人,比如“远眺将会看到××美景”、“产生什么感觉”等,但实际情况可能并非如此。
针对上述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问题,此次《旅游法》也一并“开刀”,对旅行社提出了更高的服务标准。
根据《旅游法》规定,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而通过零负团费、安排购物或另付费获利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3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有业内人士指出,此前一些旅行社以“零负团费”吸引消费者,但依靠“回扣、自费”等方式获利,成为行业诸多问题的根源。
此外,有旅行社人士透露,以前旅游合同中最多写明“含导游服务费”,但消费者支付多少、导游最后拿到多少都不一定,导游利益得不到保障最终也影响了消费者的旅游体验。
而此次《旅游法》规定在合同中需要载明具体的导游服务费用。未向临时聘用导游支付费用或要求导游垫付、向导游收费的旅行社将被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罚款。而导游不得索取小费,诱导消费者购物,参加额外指定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