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源区人民法院巧执投保拒赔案
发布: 2012-7-09 14:59 | 编辑: 张家界 | 来源: 旅游门户 | 查看: 2139次
“七一”期间,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巧妙地运用被执行主体追加的规定,迫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张家界市武陵源支公司将被保险人熊某的死亡补偿金14万元履行完毕。
2011年5月21日,熊某驾驶一辆中型客车从凤凰县开往张家界市途中,在永顺县石提镇南方加油站路段与相对行驶的一辆大型客车正面相撞,造成车上一名乘客及司机熊某两人死亡、数人受伤、两车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熊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死者熊某的父母、妻子、及两个孩子以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张家界市武陵源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购买有车辆损失险、座位险、及承运人责任险为由,于2011年6月28日向武陵源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熊某的死亡赔偿金14万元。保险公司认为该车的投保人是张家界云安运输发展有限公司,熊某的死亡赔偿金只能赔付给云安公司而不能赔付给熊某的家属。2012年3月30日,法院经审理认为,熊某是被保险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及使用人,云安公司只是名义上的投保人,只收取车辆挂靠管理费用,并不对该车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权利,熊某应视为被保险人。据此,判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张家界市武陵源支公司给死者熊某的父母、妻子、及两个孩子支付死亡赔偿金14万元。
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拒不履行,2012年5月17日,熊某的家属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武陵源保险公司接执行通知后仍然拒不履行,执行法官通过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武陵源财产保险公司的账户早已注销,公司除了一栋房产外别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深入调查得知,该保险公司的财务已经逐级上收,支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官只好传唤被执行人的负责人到庭,给其宣讲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后果及相关法律的释明,突出讲到执行法院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层层追加市、省公司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武陵源财产保险公司这才意识到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义务的严重性和法律后果。表示尽快向省公司汇报上去,早日履行。6月25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武陵源财产保险公司一次性付清熊某亲属的死亡赔偿金14万元及全部执行申请费用;熊某亲属亦表示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覃玉奇 黄志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