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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陵源区成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构

发布: 2011-8-17 01:51 |  编辑: 张家界 |   来源: 张家界旅游门户 |  查看: 2392次

       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完善残疾人法律工作救助体系,8月16日,由武陵源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司法局、民政局、教育局等九个部门联合组织成立了武陵源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制定出台了《武陵源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机构的成立将为武陵源区残疾人搭建起维权的平台,同时标志着武陵源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迈入到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

  《规程》规定,残疾人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申请法律救助。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援助对象:户籍或居住地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或户籍地、居住地虽不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但其诉讼事项由区各相关部门管辖的当事人,符合法律救助条件的,可以申请法律救助。经济困难的标准,按法律救助实施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执行。

  对于法律援助,残疾人可以就下列事项申请:1.刑事案件;2.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法律事项。3.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劳动报酬的法律事项;4.追索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法律事项;5.追索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医疗费用和赔偿的法律事项;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7.主张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歧视、侮辱、遗弃残疾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8.主张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9.赡养协议、抚养协议公证或其他与残疾人本人人身、财产密切相关的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公证的。10.其他确需法律救助的法律事项。

  武陵源区残疾人法律救助协调机构将以政府为主导,研究、制定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政策、制度和计划,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理解决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重大典型案件,宣传有关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总结推广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经验。机构的成立将充分发挥公、检、法、司以及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残联部门的作用,认真履行服务残疾人的职责,使残疾人能够享受到门槛更低、内容更多、范围更广、质量更高的法律服务,为构建和谐、文明、繁荣的武陵源奠定良好的基础。(邓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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