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行政处罚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发布: 2013-5-20 18:44 | 编辑: 张家界 | 来源: 旅游门户 | 查看: 21090次
第七章 旅游行政处罚的结案和归档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结案:
(一)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履行完毕的;
(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完毕的;
(三)不予处罚或者免予处罚等无须执行的;
(四)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五)旅游主管部门认为可以结案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条 结案的旅游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制作结案报告,报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批准。结案报告应当包括案由、案源、立案时间、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案情、案件办理情况、复议和诉讼情况、执行情况、承办人结案意见等内容。
第六十九条 旅游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15日内,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将案件材料立卷,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案一卷;
(二)与案件相关的各类文书应当齐全,手续完备;
(三)书写文书用签字笔或者钢笔;
(四)案卷装订应当规范有序,符合文档要求。
第七十条 案卷材料可以分为正卷、副卷。主要文书、外部程序的材料立正卷;请示报告与批示、集体讨论材料、涉密文件等内部程序的材料立副卷。
第七十一条 立卷完成后应当立即将案卷统一归档。案卷保管及查阅,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修改、增加、抽取案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