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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发布: 2013-4-26 10:25 |  编辑: 张家界 |   来源: 旅游门户 |  查看: 21627次

    第八章 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第九十二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三条 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第九十四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旅游者一方人数众多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TAG: 共和国 旅游 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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