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旅游合同我们需要知道的
发布时间: 2010-12-30 09:29 | 作者: 张家界旅游 | 该文章已被查看: 1858次
旅游合同是有关部门受理投诉、司法部门审理案件的重要依据,是保护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因此,旅游者在出游之前应当与旅游经营者(通常是旅行社)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在签订旅游合同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判断与您签订旅游合同当事人行为的合法性
在正式签订合同之前,应要求对方出示《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原件、《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工作证》,以确定与您签订旅游合同当事人行为的合法性。
明确约定合同内容
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与旅游者所签合同应就下列内容作出明确的约定: o旅游行程:包括乘坐的交通工具、游览的景点、住宿标准、餐饮标准、娱乐标准、购物次数等安排。
旅游价格:旅游价格是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总和,包括以下几项:
交通运输费:旅程表所列的城市间交通费及每人一件行李的运费(其重量和尺寸以交通部门限定为准)。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以合同的约定为准。
用膳费:按合同约定的用餐标准由旅行社安排的膳食费。
住宿费:按旅程表所列的酒店或同级酒店,旅行社按合同约定的住房等级档次安排的住宿费。
游览费用:依照旅程表所列的游览费用,主要是游览交通费、合同约定的观光点和旅游项目的门票费。
导游服务费:旅行社依照旅程为游客提供导游服务的地陪、全陪费用。
旅游意外保险费:旅行社必须依法为其组织的团队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国家旅游局所定标准。
注意:下列项目属游客自艾费用,不算做旅游费用。
旅程表中未列项目开支:例如,在固定旅程外所安排供游客自由参加或游客自行追加的游览项目或节目(含园中园门票)。
旅程中火车或轮船上的用膳费。
各地机场管理建设费及航空人身保险费。
属于游客个人费用,如行李超重(件)托运费、饮料及酒类、洗衣、电话、电报、传真、私人交通费、行程外购物活动费、个人伤病医疗费、自行给予提供个人服务的小费。
未列入旅程中的交通费及相关费用等。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具有合同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约,都须承担由此给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带来的损失。因此旅游者必须树立一个观念,即一旦合同签订,便不但拥有权益,也负有履行合同的相应义务。否则不但玩不好,可能还要赔钱。
注意合同内的细节问题
通常旅游者与旅行社产生纠纷,总是因为有很多细节问题没有在合同里表述清楚,实际发生时双方当事人意见不合而产生矛盾,以至于对簿公堂。常见的这些问题包括:
所乘坐的交通工具特别是客运汽车一项,应就其产地、品牌、型号、有无空调、多少座等内容作明确描述。
旅游景点一项,应包括在旅行社所作广告中所见所有景点,并明确开始与结束参观时间,必要时,可将旅行社所作广告日程约定为合同的附件。一定要注意,旅行社在各种媒体上所作广告上的行程,如未在合同中说明,不能作为合同的正式内容。
住宿标准中应注意对"标准间"一词的理解,只有在星级饭店里,"标准"一词才有具体意义,一般旅馆、招待所的"标准间"是没有具体意义的。因而,当住宿设施是一般的旅馆、招待所时,应明确约定住宿房间内的床位数、有无卫生间、有无电视机、有无电话等设施、设备。除此以外,还要注意,目前不同国家的饭店采用不同的饭店等级标准,所以只要投宿的饭店配置合理、功能完善、服务态度良好、饮食卫生,这样的饭店就不失为理想的饭店。
购物一项,应明确购物次数、购物点名称及在每个购物点所逗留的时间。
旅游价格一项,应尽可能地细化,明确到上文所列各项交通费、各住宿点的食宿费用、景点门票费、导游费等费用。
判断与您签订旅游合同当事人行为的合法性
在正式签订合同之前,应要求对方出示《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原件、《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工作证》,以确定与您签订旅游合同当事人行为的合法性。
明确约定合同内容
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与旅游者所签合同应就下列内容作出明确的约定: o旅游行程:包括乘坐的交通工具、游览的景点、住宿标准、餐饮标准、娱乐标准、购物次数等安排。
旅游价格:旅游价格是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总和,包括以下几项:
交通运输费:旅程表所列的城市间交通费及每人一件行李的运费(其重量和尺寸以交通部门限定为准)。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以合同的约定为准。
用膳费:按合同约定的用餐标准由旅行社安排的膳食费。
住宿费:按旅程表所列的酒店或同级酒店,旅行社按合同约定的住房等级档次安排的住宿费。
游览费用:依照旅程表所列的游览费用,主要是游览交通费、合同约定的观光点和旅游项目的门票费。
导游服务费:旅行社依照旅程为游客提供导游服务的地陪、全陪费用。
旅游意外保险费:旅行社必须依法为其组织的团队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国家旅游局所定标准。
注意:下列项目属游客自艾费用,不算做旅游费用。
旅程表中未列项目开支:例如,在固定旅程外所安排供游客自由参加或游客自行追加的游览项目或节目(含园中园门票)。
旅程中火车或轮船上的用膳费。
各地机场管理建设费及航空人身保险费。
属于游客个人费用,如行李超重(件)托运费、饮料及酒类、洗衣、电话、电报、传真、私人交通费、行程外购物活动费、个人伤病医疗费、自行给予提供个人服务的小费。
未列入旅程中的交通费及相关费用等。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具有合同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约,都须承担由此给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带来的损失。因此旅游者必须树立一个观念,即一旦合同签订,便不但拥有权益,也负有履行合同的相应义务。否则不但玩不好,可能还要赔钱。
注意合同内的细节问题
通常旅游者与旅行社产生纠纷,总是因为有很多细节问题没有在合同里表述清楚,实际发生时双方当事人意见不合而产生矛盾,以至于对簿公堂。常见的这些问题包括:
所乘坐的交通工具特别是客运汽车一项,应就其产地、品牌、型号、有无空调、多少座等内容作明确描述。
旅游景点一项,应包括在旅行社所作广告中所见所有景点,并明确开始与结束参观时间,必要时,可将旅行社所作广告日程约定为合同的附件。一定要注意,旅行社在各种媒体上所作广告上的行程,如未在合同中说明,不能作为合同的正式内容。
住宿标准中应注意对"标准间"一词的理解,只有在星级饭店里,"标准"一词才有具体意义,一般旅馆、招待所的"标准间"是没有具体意义的。因而,当住宿设施是一般的旅馆、招待所时,应明确约定住宿房间内的床位数、有无卫生间、有无电视机、有无电话等设施、设备。除此以外,还要注意,目前不同国家的饭店采用不同的饭店等级标准,所以只要投宿的饭店配置合理、功能完善、服务态度良好、饮食卫生,这样的饭店就不失为理想的饭店。
购物一项,应明确购物次数、购物点名称及在每个购物点所逗留的时间。
旅游价格一项,应尽可能地细化,明确到上文所列各项交通费、各住宿点的食宿费用、景点门票费、导游费等费用。